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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害人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不再限于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以对于文章中提到的“连代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无法看到看守所的相关录像和值班记录,更不用说“网民调查团”了,这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监督司法机关很不利。”,不敢苟同。收起全部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害人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不再限于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以对于文章中提到...展开全部
事情似乎是简单的,但,人办出来的事似乎不那么简单!